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洽洽食品:《风险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为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 1、直接或间接参与以取得高资本收益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PE 投资) 、创业投资(VC投资)等投资行为。 2、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3、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视为风险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0,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删除
第七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4、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0,000万元,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4、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中所提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中所提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