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 为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为规范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 1、直接或间接参与以取得高资本收益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PE 投资) 、创业投资(VC投资)等投资行为。 2、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3、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视为风险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
第五条 |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0,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