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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吕小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18号
关于对吕小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小奇:
近期,我局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开展现场检查,因部分检查事项与你直接相关,我局检查人员多次以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你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但你一直未予配合。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七条“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17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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