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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针对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

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针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针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针对《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及损害赔偿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及损害赔偿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针对《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辅导机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聘请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针对《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针对《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二、针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鉴证,并出具《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三、针对《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1年1-9月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仇如愚周波

2021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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