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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123证券代码:873223证券简称:荣亿精密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后三年(含当年)股东回报的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公司财务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维护股

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原则;

5、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原则;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2、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充分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沟通和交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对公司股东利润分配予以调整。需要进行调整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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