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拓普光伏科技(宁波杭州湾新区)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被担保对象因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规。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全体八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本次担保事项,我们认可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英 | 赵香球 | 汪永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