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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101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年11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3、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4、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经营和投资事项除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之外,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计、评估、披露程序。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附则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以下”、“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管理办法。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本管理办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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