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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83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的方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对《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专项审计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相关机构具有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前述三家机构作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公告编号:2021-083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对《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前述分析及相应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对《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就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进行了承诺并接受约束,该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对《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计划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对《关于制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对《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对《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对《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对《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对《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对《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对《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 对《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 对《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 对《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 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 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津贴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 对《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承诺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1-083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 对《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 对《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 对《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应振芳陈少杰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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