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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公司涉嫌未履行规定程序担保解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嫌未履行规定程序担保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担保事项

2019年3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原实际控制人唐凯与自然人魏绍娟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480万;同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公司分别在《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同日,资金经唐凯—何巧女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偿还了公司到期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对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不知情,未履行审议程序,没有披露该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为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二、担保产生的原因

经核查,该笔担保发生于公司流动性紧张的背景下。受多因素叠加影响,2019年年初,公司刚性兑付集中。为此,公司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付金融债务。2019年3月,按照民间借贷的惯例和出借方的要求,唐凯与魏绍娟签订了《借款合同》,何巧女、公司分别在出借人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此外,唐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对该笔债权提供担保。

根据唐凯与魏绍娟签订的《借款合同》记载,借款金额8,480万,借款期限1个月。当日,除返还给出借方的利息部分外,上述资金经由唐凯—何巧女的账户转进公司账户,公司收到款项当日全部用于偿还到期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

三、担保解除情况

因该笔借款发生违约,魏绍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唐凯归还欠款,主张何巧女及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该笔借款资金由公司使用,且公司在《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各方对各自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最终,各方于2021年7月8日达成和解。

截至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对何巧女、唐凯二人应付股利合计为6,840万元。提示性公告披露后,公司已根据相关约定,将上述应付股利全额冲抵可能发生的还款义务。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魏绍娟出具的《确认函》,承诺不再就借款合同纠纷追究东方园林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涉嫌未履行程序担保的责任已解除。

四、其他

公司管理层将以此为戒,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和信披工作,加强对公司各项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的管控,严格执行在印章、证照使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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