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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编号:2021-050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星恒途松”或“买受方”)拟受让殷福华、季文庆以及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所持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微”或“公司”)的部分股份;同时,公司拟向淄博星恒途松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淄博星恒途松拟受让江化微部分股份及公司拟向淄博星恒途松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淄博星恒途松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取得有权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所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11月19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

2021年11月18日,公司股东殷福华、季文庆以及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投资”)与淄博星恒途松签署了《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与殷福华、季文庆以及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殷福华、季文庆、杰华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12,230,400股(其中殷福华转让股份数12,650,008股,季文庆转让股份数3,919,445股,杰华投资转让股份数5,879,167股)转让给淄博星恒途松,转让价格为29.88元/股,转让总价为670,764,766元(大写:陆亿柒仟零柒拾陆万肆仟柒佰陆拾陆元整),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550%(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11月18日,公司与淄博星恒途松签署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淄博星恒途松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34,739,454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6%(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70,000.00万元。最终认购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三)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股权转让后非公开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殷福华50,601,06225.82%37,951,05419.37%37,951,05416.45%
季文庆13,526,5996.90%9,607,1544.90%9,607,1544.16%
杰华投资9,698,4764.95%3,819,3091.95%3,819,3091.66%
淄博星恒途松00.00%22,448,62011.46%57,188,07424.79%
姓名殷福华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919********
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
通讯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住权
任职情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姓名季文庆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1919*******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住权
任职情况
企业名称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镇江市新区潘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殷福华
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06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8050963J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228号金融中心大厦614室
法定代表人梁梦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9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YY582G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会由5人组成,其中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2名,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委派3名。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退出的方案均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方可执行,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合计拥有3票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该合伙企业。

3、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情况

(1)主营业务情况

淄博星恒途松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简要财务情况

淄博星恒途松于2021年9月24日设立,尚未编制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控制,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淄博星恒途松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和淄博市市级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业务范围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城市功能设施开发,并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利用自身资产、资源优势,盘活和优化存量资产和政府资源,加快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投资布局与发展,增强产业领域的影响力。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总资产10,150,589.268,852,845.077,644,568.74
总负债4,980,423.783,993,967.292,965,798.60
净资产5,170,165.484,858,877.784,678,770.14
营业收入643,327.10400,561.61261,311.84
利润总额56,466.0643,521.7436,148.98
净利润43,243.3238,189.4935,170.73
资产负债率49.07%45.12%38.80%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4、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诉讼及受处罚情况淄博星恒途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一:殷福华转让方二:季文庆转让方三:杰华投资(与殷福华、季文庆合称“转让方”)买受方:淄博星恒途松

(二)股份转让安排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目标股份,即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2,448,620股股份(占江化微总股本的11.4550%)转让给买受方,买受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所持目标股份,转让方附属于目标股份的其他权利随目标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买受方。就前述股份转让安排,各转让方转让目标股份的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转让股份数(股)占江化微总股本的比例
殷福华12,650,0086.4550%
季文庆3,919,4452.0000%
杰华投资5,879,1673.0000%
合计22,448,62011.4550%
转让方姓名/名称转让股份数(股)本次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12,650,008377,982,239
季文庆3,919,445117,113,017
杰华投资5,879,167175,669,510
合计22,448,620670,764,766

(2)买受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及转让方涉及财务、业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买受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无重大偏差且令买受方合理满意,且通过买受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内部其他有权决策部门之审批;

(3)签署及履行本次交易文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及转让方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期转让确认函出具日,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应于第一期转让对价付款日或之前各自应履行的承诺事项,且各自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期转让确认函出具日,未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

(6)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该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7)本次交易经买受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转让方一已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2.1(1)条所述先决条件(除第(2)款及第(7)款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就第一期转让对价,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的金额如下,且各转让方确认均通过共管账户收取相应款项:

转让方姓名/名称第一期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113,394,672
季文庆35,133,905
杰华投资52,700,853
合计201,229,430

2、第二期转让对价及相关安排

第二期转让对价为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40%,即合计人民币268,305,906元(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对价”)。买受方应于转让方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2.1(2)条第(iv)项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i)向转让方各自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对价;及(ii)根据转让方一的指示,配合完成将共管账户中的资金(连同第一期转让对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利息或其他收益不冲抵转让对价)对外划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二期转让对价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1)第2.1(1)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函或其他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文件;

(3)非公开发行股份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转让方分别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2.1(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就第二期转让对价,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的金额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第二期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151,192,895
季文庆46,845,207
杰华投资70,267,804
合计268,305,906

方各自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三期转让对价。第三期转让对价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1)第2.1(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

(2)本次转让已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已经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缴纳所得税款,并向买受方交付相应证明凭证;

(4)转让方分别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2.1(3)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就第三期转让对价,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的金额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第三期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113,394,672
季文庆35,133,905
杰华投资52,700,853
合计201,229,430

(七)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1、江化微董事会改选

各方同意,自非公开发行股份项下全部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目标股份登记至买受方名下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人数为九(9)名,其中买受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下合称“江化微董事会改选”)。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若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经买受方同意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发生变动,则变动后董事会中买受方有权提名的董事人数应过半数。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买受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在买受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后,各方将促使和推动江化微董事会选举买受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改选。

2、江化微监事会改选

各方同意,自非公开发行股份项下全部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目标股份登记至买受方名下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事会改组,改组后的监事会人数为三(3)名,其中买受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一(1)名监事候选人(以下简称“江化微监事会改选”)。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买受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并促使和推动买受方提名监事当选为监事会主席。

3、江化微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买受方成为江化微的控股股东后,将保持江化微作为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维护江化微的正常公司治理机制,支持转让方一自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至少未来三年内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保持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充分支持转让方的意见,保持现有的生产经营体系,确保各项业务平稳发展。同时,买受方将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公司在扩大现有产业规模的基础上,寻求新兴产业的投资机会,为公司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虽有前述,自非公开发行股份项下全部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目标股份登记至买受方名下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买受方有权提议一名财务总监的候选人,且经转让方一审

查同意后,各方应当促使和推动该财务总监候选人的当选或续聘。

虽有上述,如买受方合理判断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或未尽勤勉义务等情形的,则买受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促使其委派董事行使董事权利,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罢免及更换,从而达到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目标。

4、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管理

转让方一承诺尽力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在三

(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并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该等核心人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1)个月内签署具备有效约束力的服务期限不低于三(3)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若尚未签署),如已经签署且协议约定的劳动合同剩余服务期超过三(3)年的人员不再重新签署。

5、内部治理规则和制度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两(2)个月内,转让方应配合买受方促使江化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配合买受方优化江化微内部治理规则和制度。

(八)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其中,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应完成签字,转让方三和买受方应完成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完成签字/签章。

(九)违约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

在不影响第10.2条、10.3条效力的前提下,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协议第10.1条约定情形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需执行的合理期限内违约方仍未纠正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签署违约金安排不足以涵盖守约方的损失

的,违约方还需补足相应赔偿款项。

2、转让方特别赔偿责任

就江化微因本协议签署前在外汇、税务、工商、工程建设、信息披露、环保、劳动人事、社保公积金、证券市场等方面的行为造成江化微在本协议生效后被行政处罚或受到调查的,或已在本协议生效前被行政处罚但未予披露的,且转让方负有责任的,转让方同意赔偿买受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江化微因此受到的损失乘以本次转让比例(即11.4550%);虽有前述约定,但若上述情形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江化微暂停上市、退市、无法进行再融资或并购的,视为转让方违约,买受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同时转让方同意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20%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任一转让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协议第7.3条之情形或《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妥善执行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执行,转让方进一步同意共同并连带地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20%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3、延迟付款责任

就买受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按时按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对价的,则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就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7.3条、第7.4条等条款的约定向买受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对价及其他款项的,则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甲方:江化微

2、乙方:淄博星恒途松

(二)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格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流通股),股票面值为1元人民币,拟发行股票数量为34,739,454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为准),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6%。

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0.15元/股。

3、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股票数量及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乙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5、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乙方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或减持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6、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量、募集资金用途、股票锁定期和发行时机等事项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实施的方案为准。

(三)认购款缴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1、甲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股份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乙方同意,如乙方未能依照前款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则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认购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将乙方认购的甲方股票登记在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并应办理完成江化微注册资本增加事宜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则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加以履行;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双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则视为该方严重违约:

(1)一方出现本第6.1条所述违约行为,且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一方出现本第6.1条所述违约行为,且该等违约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对甲方的财务报表或乙方的财务报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披露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担保等)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而该等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的财务数据与真实的财务数据之间的偏差较大,对甲方的财务报表或乙方的财务报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若任何一方(违约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且违约方同意该等安排: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交易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6)特别地,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认购款项。

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本协议一方或其代表通过调查或其他任何途径知悉对方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准确或完整,并不导致守约方丧失对违约方进行追索的任何权利。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6、本条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五)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双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已取得乙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如需)。

(六)争议解决

1、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协议效力、内容的解释、协议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取得有权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所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综上,本次交易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11月19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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