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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已授予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21年11月1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情况说明

2020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情况,实际向41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79.50万股。

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内,1名激励对象辞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已辞职的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股权激励授予价格6.00元/股,回购股份为1.60万股,回购所需资金为9.60万元,全部回购资金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88,423,000股变更为488,407,000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三、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限售期限内辞职的,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万股按照授予价格6.00元/股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并据此对应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同意该回购注销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中的离职人员及离职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发表审核意见如下: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公司应当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人,涉及股份数1.60万股,回购价格为6.00元/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同意董事会对该部分股份予以回购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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