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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8

公告编号:2021-087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裁定受理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破产重整一案。2021年1月7日,中共桐城市委、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的通知》,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2021年1月12日,安庆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盛运环保的管理人。2021年4月7日,安庆中院裁定对盛运环保、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盛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5月31日,安庆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盛运”)、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盛运”)、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盛运”)、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盛运”)、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工程”)、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工程”)、盛运环保、桐城盛运(上述八家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经安庆中院同意,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

2021年11月8日,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在债权人会议主席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组织下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作了管理人阶段性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了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采取线上网络投票及线下书面投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会议表决采取了延时表决的投票机制,投票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下午18时。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须知》,若债权人未通过线上网络投票或者线下书面投票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则视为未出席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网络会议系统显示的数据及管理人接收的书面表决票对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出资人组表决结果

2021年11月15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05%,已过出席的出资人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结果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共计122户,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金额3,815,023,325.58元。参会债权人94户,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合计66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0.21%,已过半数;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910,668,635.90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23.87%,未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

(三)职工债权组表决结果

职工债权组共计791户,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金额32,685,769.15元。参会债权人791户,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合计778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98.36%,已过半数;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职工债权金额32,025,975.23元,占全部职工债权总额97.98%,已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

(四)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

普通债权组共计781户,享有表决权债权总金额14,020,287,272.17元。参会债权人714户,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合计655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91.74%,已过半数;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6,732,725,202.15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48.02%,未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据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通过本次《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相关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盛运环保系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二次表决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相关债权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二次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变更,与管理人提交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一致,故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须知》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中第一次表决意见为“同意”的债权人无需另行投票,二次表决意见仍视为“同意”。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以及八十八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公司管理人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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