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81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报告等事项补充更正的公告》,就你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向公司全资孙公司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环保”)的增资事项,以及你公司第二期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等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一、2019及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9年,你公司因接受委托贷款等业务,与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和北京市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汇鑫”)发生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在2019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你公司与国资中心和朝汇鑫的关联交易事项和关联交易金额,且未在2020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你公司与国资中心和朝汇鑫发生的因接受委托贷款等业务而产生的上年关联交易金额。
二、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018年8月,你公司与农银投资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战略合作协议》,农银投资拟持有集团环保超过49%的股权。2018年11月,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园林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投资”)与农银投资签署《增资协议》,集团环保收到农银投资的投资款10亿元。此后,环境投资分别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4月与农银投资两次签订补充协议。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环境投资与农银投资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4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情况,也未及时、完整地就环境投资与农银投资协议中签署的历次合作协议中,涉及的业绩承诺等重要条款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7年8月实施第二期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二期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和存续期限届满时,你公司均未及时公告。此外,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自2021年7月7日至9月23日进行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出售,你公司也未在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完毕时及时进行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和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