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香港航新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鉴于DMBV拓展德国机场航线维修业务的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通过香港航新向DMBV提供额度为125.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08.78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三年,资金使用费率为每年6%。董事会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基于DMBV业务拓展的实际资金需求,相关条款的约定内容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 谭 跃 | |
唐明琴 |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