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谷环保: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达:指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无效纠纷案:指2020年9月银泰达诉光谷环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合同纠纷案:指2021年8月银泰达诉光谷环保部分合同条款可撤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1年8月1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2、临2021-07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合同无效纠纷案
原告:银泰达
被告:光谷环保
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刘少辉
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银泰达的诉讼请求。
银泰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600号判决书,并确认《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直接确认该协议为借款协议,当事人各自返还对方资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于2021年9月9日开庭。
2021年11月,银泰达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合同无效纠纷案起诉申请。
近日,光谷环保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准许银泰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4,859.00元,减半收取227,429.50元,由银泰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2,558.00元,减半收取227,429.50元,由银泰达负担。
2、合同纠纷案
原告:银泰达被告:光谷环保第三人: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刘道江、刘少辉近日,光谷环保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银泰达要求变更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合同纠纷案原起诉状主要诉求如下:
一、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4月18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中有关25%股权的相关内容;
二、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4月18日所签订的《襄阳中瓯水务有限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五条的对赌条款;
三、判令被告光谷公司向原告银泰达公司支付4,049.59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7,795,460.75元(自2021年4月19日起以4,049.59万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3.85%继续计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银泰达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第一项诉求,继续保留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合同无效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633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准许银泰达撤回起诉。合同无效纠纷案原告银泰达撤回起诉,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不利影响。
2、合同纠纷案:银泰达变更诉讼请求,但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