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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有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已于2021年11月15日缴纳上诉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戎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塔楼15层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法定代表人:任泽波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672号管辖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缴纳上诉费(二审),尚未开庭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依法改判海悦药业全额返还上诉人销售权转让金5,000万元,同时改判海悦药业赔偿上诉人20,434,568.34元;

3、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海悦药业全部反诉请求;

4、请求判令海悦药业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也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37.73万元。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20)吉01民初491号;

2、《民事上诉状》;

3、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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