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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至2021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08,126,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397%。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股份1,442,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48%。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207,534,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27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35%。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850,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2%;反对2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2%;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456%;反对2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906%;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38%。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690,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4%;反对4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536%;反对4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690,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4%;反对4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536%;反对4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霖、王思穗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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