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4: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0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5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2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97,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0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58,09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73%;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206,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10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22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5,813,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合计持有股份数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221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5,813,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2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97,26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737%;反对8,030,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3,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913%;反对8,030,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96,741,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8747%;反对2,163,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46%;弃权6,392,2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57,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8559%;反对2,16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11%;弃权6,392,2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