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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勇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雪榕生物股票代码:3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通讯地址:上海市卢湾区******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31日通过西藏信托-莱沃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了4,036,805股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5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将上述股份(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减持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7月1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8,000,000股股份过户给深圳市云图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与战略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于2019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雪榕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杨勇萍
银万华奕1号、受让方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华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上市公司、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杨勇萍与银万华奕1号签署的《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杨勇萍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雪榕生物22,100,000股股份转让给银万华奕1号的行为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杨勇萍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20111196904******

5、住所:上海市卢湾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雪榕生物外,未有持有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雪榕生物股份,由受让方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华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该等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带来回报。银万华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唯一受益人认购的私募基金产品,本次权益变动仅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杨勇萍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26,526,088股(即不超过减持计划发布时公司总股本的

6.00%,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截至2021年11月12日,杨勇萍先生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已过半,但尚未减持股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股份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协议转让公司股票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133,085,5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1.0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0,98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2%。

(一)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被动稀释0.89%。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时间变动方式变动后持股数量(股)变动时公司总股本(股)变动后持股比例(%)变动比例(%)备注
2020年6月3日被动稀释133,085,500441,829,92530.12-0.89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2020年9月11日被动稀释133,085,500442,029,92530.11-0.01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2021年7月29日被动增加133,085,500441,911,47230.120.0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21年11月15日被动稀释133,085,500441,918,69130.120.00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累计影响
合计权益变动比例-0.89-

注:上表中比例计算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公司股票导致直接持股比例降低

2021年11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银万华奕1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杨勇萍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2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无限售流通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银万华奕1号,同时与银万华奕1号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直接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数(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杨勇萍合计持有股份133,085,50031.01110,985,50025.1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3,271,3757.7511,171,3752.53
有限售条件股份99,814,12523.2599,814,12522.59

注:1、上表中比例计算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以公司2019年6月5日总股本429,239,925股为基数。

3、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以公司2021年11月15日总股本441,918,691股为基数。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杨勇萍乙方(受让方):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银万华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

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8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34,36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肆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

3、支付方式及过户方式

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①甲方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7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94,057,6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肆佰零伍万柒仟陆佰元整)支付至甲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90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将剩余30%

款项,具体金额人民币40,310,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叁拾壹万零肆佰元整)支付至甲方账户。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4、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5、陈述与保证

(1)双方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6、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2)、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7、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转让双方于2021年11月15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杨勇萍

乙方(受让方):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银万华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为保障雪榕生物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的效率,乙方拟在股东大会中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为此,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在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提名、委派董事;董事会会议表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上,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与甲方在相关议案和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召集会议;共同提案;

(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并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共同提名;共同委派、选定董事或监事;

(9)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的其它职权;

(11)共同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

除非甲方的意见明显违法或损害公司的利益,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各事项上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2、表决权委托

2.1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管理权、决策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除非上市公司要求,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具体安排如下:

2.1.1 甲方拟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的,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委派代表参会,如上市公司要求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乙方应当配合出具。甲方根据自身意愿代表乙方行使各项权利。

2.1.2 甲方同意网络投票的,甲方应将其对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遵照甲方的具体指示行使股东权利。

2.1.3 除上述约定之外,存在其他需乙方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事项,乙方均需事先通知甲方,严格依照甲方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

2.2 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如出现以下情况,经乙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甲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2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书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书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3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

3.4 乙方应对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秘密予以保密,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等以及甲方和乙方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等。

3.5 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4、协议有效期

本一致行动协议在乙方作为雪榕生物股东期间有效。若乙方客户提前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的且乙方全部减持完毕上市公司股份的,自全部赎回之日且全部减持完毕起本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

5、协议解除

5.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5.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其他

6.1 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6月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5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与战略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根据银万华奕1号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目的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私募投资基金委托人带来回报,且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先生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先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勇萍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且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华奕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受让雪榕生物股份的主体资格。

2、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受让方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受让方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3、受让方为雪榕生物控股股东杨勇萍作为唯一受益人认购的私募基金产品,受让方本次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雪榕生物股份,目的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带来回报,且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杨勇萍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人:顾永康、茅丽华

3、电话:021-3719868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
股票简称雪榕生物股票代码300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杨勇萍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卢湾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33,085,500股 持股比例: 31.0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10,985,500股 变动数量: -22,100,000股 变动比例: -5.00% 变动后持股比例: 25.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其他 ? 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勇萍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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