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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59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59,84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6,103,109.78元,扣除发行费用6,261,109.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9,842,000.0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58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2021年11月16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账户名称: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7908300010906

专户金额:12,073.55万元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账户名称: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2117129100263241专户金额:20,410.65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尚研、卫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金证券、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58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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