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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

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之二】,内容如下:

“2021年8月12日,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其申请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审查并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各相关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及预案进行了磋商。2021年11月16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相关重整意向方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临时管理人发出终止重整意向的函件,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截止2021年11月16日, 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应当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本院决定如下:

终止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

公司同日还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破申15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 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路23号9层。负责人:陶永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一汀,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军,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 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2021年8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其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存在重整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审查,并于 2021年8月20日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 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临时管理人。本院查明: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原因。本院认为,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决定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各相关方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及预案进行了磋商。 2021年11月16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报告,称相关重整意向方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临时管理人发出终止重整意向的函件,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截止2021年11月16日,本院及临时管理人没有收到相关新的重整可行性方案,故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重整可行性和重整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21万元,扣非前净利润-3.1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3.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9.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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