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1-071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4幢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智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1,473,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1,949,968 股的 23.3382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253,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17 %。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220,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65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253,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17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253,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17 %。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473,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53,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赵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473,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53,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叶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473,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53,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元、吴晶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