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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44号───────────────

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邹骏宇,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0年4月13日,邹骏宇持有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0,51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1%,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邹骏宇通过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8,192,700股,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8%。其中,截

至2021年5月31日,邹骏宇已减持4.47%的公司股份。2021年6月1日,邹骏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84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导致其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07%。邹骏宇在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于6月8日、6月10日再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1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累计减持比例达到

5.8%。2021年6月12日,邹骏宇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邹骏宇未按规定在累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也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实施减持,直至累计减持比例达到

5.8%时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邹骏宇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违规减持数量较大。邹骏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邹骏宇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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