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8号;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建全,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年度业绩修正滞后
*ST科迪2020年10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175.15万元至1,751.48万元,较2019年扭亏为盈。2021年3月1日,*ST科迪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及业绩快报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12,470万元至-110,000万元。*ST科迪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27,334.20万元。《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公司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二、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ST科迪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立案调查、持续经营能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等事项。
*ST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第5.3.12条的规定。
*ST科迪董事长张清海、总经理张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清海、总经理张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清海、张枫华、李建全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科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