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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关于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北区238室;

张赛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515号E段二层205室;

杨震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君琦,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敏芝,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新文化于2021年4月29日、6月11日披露的《关于自

查发现资金占用问题并予以解决的公告》《关于资金占用问题的补充公告》,2020年1月,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服管理”)与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广告”)签署无息借款协议,优服管理向郁金香广告提供借款1.566亿元。与此同时,新文化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可斯”)和优服管理签署《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上海达可斯向优服管理预付1.566亿元咨询服务费用,并承诺在郁金香广告未向优服管理全额归还前述借款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其向优服管理支付的预付款。2020年4月,因郁金香广告未能按期向优服管理清偿借款,致使优服管理不能解决其与上海达可斯之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预付款问题,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达可斯对优服管理的预付款余额为0.70亿元。2020年9月,新文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赛美,张赛美对优服管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进而优服管理构成其关联方,上述预付款事项构成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3月,前述资金占用问题已清偿解决。

新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新文化实际控制人张赛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实际占用方优服管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新文化董事长杨震华、总经理何君琦、时任财务总监徐敏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赛美及其关联方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震华、总经理何君琦、时任财务总监徐敏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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