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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5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15 来源:
  〔2021〕181号 
王立群:
  经查,你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总经理,在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2021年5月21日至5月22日,你持有的2,399.58万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占你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39.37%,该事项导致你违反了前述承诺。
  2021年6月17日至7月13日期间,你持有的292.06万股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强制平仓,但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此次减持属于在公司半年报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1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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