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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发勇、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5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发勇、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15 来源:
  〔2021〕184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发勇、王军:
  经查,你们在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31902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方面
  未恰当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及相关舞弊风险;未恰当记录部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的评价过程;收入循环控制测试未包含个别重要组成部分的样本。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和会计分录测试方面
  一是部分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分析相关资金往来的合理性;二是未对13个本期注销的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理由;三是未记录对报告日未收到回函等银行函证回函异常事项的考虑;四是未记录大额银行收支抽凭测试、银行流水双向测试等实质性程序的测试范围、样本选取依据;五是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披露方面
  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信息披露不充分。如未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未在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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