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人,代表股份
1,019,49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113,000,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03人,代表股份1,132,490,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2,474,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票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2.00《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2,474,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票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