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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5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水源”)就公司与李万双的股权转让暨回购纠纷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本次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2021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辖终56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上诉人李万双因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96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96民初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清水源(甲方)依据2021年6月11日与李万双等人(乙方)签订的《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起诉请求李万双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相应利息,本案实质为双方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引起的诉讼。该《协议》第十条第2项约定,各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双方约定的甲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以,李万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权故意拖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本次诉讼被告李万双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延长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周期。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全力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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