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103.SZ、149104.SZ、149208.SZ、149256.SZ、149363.SZ、149545.SZ债券简称: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司债券2021年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2021年11月
重要声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发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或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或“发行人”)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阳城01”、债券代码“149103.SZ”)、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阳城02”、债券代码“149104.SZ”)、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阳城03”、债券代码“149208.SZ”)、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阳城04”、债券代码“149256.SZ”)、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1阳城01”、债券代码“149363.SZ”)、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阳城02”、债券代码“149545.SZ”)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重大事项的公告
阳光城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重大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本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如下:
一、重大事项
在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偏紧的背景下,为了缓解暂时的流动性压力,公司申请变更“18阳光04”和“20华济建筑ABN001优先”的兑付方案。
1、“18阳光04”
(1)基本情况
“18阳光04”发行主体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息日为2018年11月19日,余额6.37亿元,票面利率5.8%,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
(2)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八十六次会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于境内非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公司债券,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3)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5日,召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阳光04”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15个交易日发出会议通知及修改债权登记日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兑付方案的议案》。
(4)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尚未到约定的执行时间。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根据《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18阳光04”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15个交易日发出会议通知及修改债权登记日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兑付方案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20华济建筑ABN001优先”
(1)基本情况
“20华济建筑ABN001”发行主体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共同债务人,起息日为2020年12月24日,余额5亿元,票面利率6.88%,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8日。
(2)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储架发行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保理公司受让阳光城下属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方式开展总规模不超过15亿元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工
作,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产品发行相关事宜。
(3)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5日,召开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华济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2021年第一次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豁免本次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及其他时间安排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华济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变更资产支持票据兑付方案和产品期限的议案》。
(4)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尚未到约定的执行时间。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根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华济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2021年第一次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豁免本次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及其他时间安排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华济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变更资产支持票据兑付方案和产品期限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影响分析
“18阳光04”原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20华济建筑
ABN001优先”原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8日,变更兑付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短期流动性压力,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创投行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