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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函的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函》,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贵司于2021年10月7日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2021年10月14日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书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我司将在贵司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破产重整、我司在贵司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我司的名义开立意向金监管账户并共计存入7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意向金。

因贵司未能在2021年11月15日前依法进入重整程序,依据《重整投资意向书》第四条第2款:“本意向书自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1)上市公司未能于2021年11月15日前依法进入正式重整程序”约定,《重整意向书》、《重整投资意向书之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终止。

现依据《重整投资意向书》第二条第3款约定,请贵司于重整投资意向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意向金监管账户的共同监管,我司自行将意向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转出。”

风险提示:

1、公司重整不确定性的风险

2021年8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先行启动为期3个月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指导工作。台州中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仅为正式破产程序进行辅助性工作,台州中院是否最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需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目前公司存在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较大可能性。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21万元,扣非前净利润-3.1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3.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9.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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