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欧明媚,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欧明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欧明媚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曾持有公司股票52,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2021年7月1日,欧明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1,73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4%,减持成交金额1亿元。欧明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连续九十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欧明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欧明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欧明媚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