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