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78 号
萍乡中州信安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2021年8月27日,你企业持有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星星”)7.02%的股份,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你企业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ST星星披露减持计划,相关公告显示你企业所持*ST星星股份因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约定的违约条款将被质权人进行违约处置,拟处置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47,896,828股。你企业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ST星星股票合计6,464,963股,占*ST星星总股本的0.67%,减持金额约1,580.03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