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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涉及变更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股份561,807,690股,占公司总股份1,413,020,549股的39.75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23,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561,325,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72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48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4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789,8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票:1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5,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3%;

反对票:17,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793,0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8,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3%;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7%;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1,793,0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08,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3%;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7%;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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