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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石权先生的配偶张丽女士于2021年7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全部卖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经核查,张丽女士于2021年7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52,400股,买入均价:

5.2元,成交金额272,480元,于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全部卖出,卖出均价:

4.98元,成交金额260,952元。张丽女士上述股票卖出价格低于其买入价格,亏损11,528元,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张丽女士上述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截至本公告日,张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石权先生和张丽女士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本次操作并未获得收益。

2、本次交易系张丽女士管理证券账户不善、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石权先生对该交易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石权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石权先生和张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违规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张丽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违规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短线交易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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