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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现代:关于签署《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合同》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德商”)签署了《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合同》,吉林德商将其所研发的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10mg、5mg/20mg)、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片(20mg/12.5mg)上市许可及相关权益转让予公司。

? 吉林德商的上述产品尚处于申报注册阶段或研究开发阶段,未来能否顺利获批上市以及后续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等事项推进时间较长,存在不确定性。

? 上述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丰富公司心脑血管领域产品线,公司与吉林德商就其所研发的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片分别签署了《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合同》。吉林德商将其正在申报注册的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10mg、5mg/20mg)、研究开发阶段的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片(20mg/12.5mg)上市许可及相关权益转让予公司,并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其中: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上市许可转让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片上市许可转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证券代码:600420 证券简称:国药现代 公告编号:2021-067债券代码:110057 债券简称:现代转债法定代表人:汪澄注册资本:11,876.19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住所: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北一街经营范围:片剂(含外用)、硬胶囊、颗粒剂等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应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吉林德商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12月31日
总资产15,617.50
净资产8,719.80
2020年度
营业收入2,877.00
净利润-1,331.90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12月31日
总资产1,825,045.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13,120.87
2020年度
营业收入1,255,628.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879.26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产品和转让内容

1、标的产品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10mg、5mg/20mg)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片(20mg/12.5mg)

2、转让内容: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产品包括不限于(1)上市许可;(2)在全球范围内的研发,生产,销售,市场推广等权益;(3)药品技术及技术资料在全球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

3、转让形式:(1)乙方将标的产品的技术资料转交给甲方;(2)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场地完成标的产品的药品技术转移;(3)乙方在获得标的产品的注册批件后,配合甲方将标的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从乙方变更为甲方。

(二)药品上市许可转让费支付和结算方式

1、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

(1)转让总价

鉴于该标的产品有两个规格,甲乙双方同意转让总价按如下方式确定:两种规格全部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且甲方成功成为两个规格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则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500万元;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监管机构仅批准其中一个规格,且甲方成功成为此规格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750万元。

(2)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里程碑分期支付:

里程碑描述转让总价2,500万元转让总价1,750万元
签署合同支付750万元支付750万元
移交技术资料支付500万元支付500万元
乙方获取药品注册批件支付250万元支付125万元
甲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500万元支付250万元
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药品可上市销售支付500万元支付125万元
里程碑描述转让总价1,900万元
签署合同支付570万元
移交技术资料支付380万元
乙方获取药品注册批件支付190万元
甲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380万元
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药品可上市销售支付380万元

(3)乙方承诺独自承担标的产品未能如期获得注册批件的风险和费用,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相关药品未能按约定时间获得注册批件。

2、如果非甲方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取得相关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双方同意终止相关产品对应的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3、乙方应保证在合同存续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目标产品,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标的产品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如果逾期超过三个月(乙方违约的原因除外),甲方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到期合同款,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乙方有权另行处置合同产品。

5、合同生效后,如任意一方单方提前终止相关合同(但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除外),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关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退还所有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款。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受让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片上市许可以及实现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丰富公司心脑血管领域产品线,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次合同涉及的标的产品尚处于申报注册阶段或研究开发阶段,未来能否顺利获批上市以及后续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等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各项事项的推进时间较长,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视具体合作进程,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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