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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2021187

当事人: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朗鸿科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第3层301室。

忻宏,男,1976年11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胡国芳,女,1972年5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健,女,1987年2月出生,公司股东。

经查明,朗鸿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8月,朗鸿科技实际控制人忻宏决定将原持股平台杭州朗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众投资)注销。注销前,朗众投资向朗鸿科技股东李健转让朗

朗鸿科技未及时披露其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忻宏、董事会秘书胡国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忻宏委托股东李健代持公司股份,导致朗鸿科技股权不明晰,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忻宏、胡国芳、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公司股权明晰。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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