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章威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70 号
林章威:
2019年11月1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与你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购买你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1.26%的股份,同时你应将该股权收购款中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购入恒久科技股票。2020年3月3日,恒久科技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称,你就前述安排涉及买入的股份作出承诺,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2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4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6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80%;剩余股份可在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60个月之后进行转让。2020年4月13日,恒久科技披露《关于股权收购协议的进展公告》称,你已于2020年3月31日完成前述股份购买3,604,120股,成交金额为3,000万元。经查,你于2021年8月3日卖出恒久科技股份导致累计卖出股份数量违反前述关于“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
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20%”的承诺。本所多次通知恒久科技提醒你不得继续卖出股份,严格履行公开承诺。此后,你仍持续多日、多次卖出恒久科技股份,在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累计卖出股份超过前述承诺可卖出股份56,136股,成交金额40多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合法合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履行承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