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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1-071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强装备”)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前为: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虚拟现实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发射装置除外)、遥控设备、信息设备、仿真器材、模拟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关控制系统、变压器、调压器、配电系统、电源、电源包、电源适配器、电源管理模块、电气控制柜、检验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箱、机柜、方舱、线束、工具、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机、电缸、减速机、机器人、智能稳态平台、发电机、发电机组、改装车用汽车自发电机组、液压元件、液压空气压缩机、液压动力系统及液压驱动装置、核生化装备、侦察与监测设备、三防设备、人防设备、洗消装备、洁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防暴与防爆设备、探测与排雷装备、加固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能源设备、环保设备、维修箱组、移动营房、桥梁装备、路面装备、空气净化设备、负压隔离装备的生

产、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维修、维护、保养、检测、计量、装备保障、安防、应急救援、退役装备报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保工程、三防工程、污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土壤与水系修复的服务及其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底盘、专用车辆的经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批发及零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及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后为: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虚拟现实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发射装置除外)、遥控设备、信息设备、仿真器材、模拟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关控制系统、变压器、调压器、配电系统、电源、电源包、电源适配器、电源管理模块、电气控制柜、检验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箱、机柜、方舱、线束、工具、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机、电缸、减速机、机器人、智能稳态平台、发电机、发电机组、改装车用汽车自发电机组、液压元件、液压空气压缩机、液压动力系统及液压驱动装置、核生化装备、侦察与监测设备、三防设备、人防设备、洗消装备、洁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防暴与防爆设备、探测与排雷装备、加固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能源设备、环保设备、维修箱组、移动营房、桥梁装备、路面装备、空气净化设备、负压隔离装备的生产、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维修、维护、保养、检测、计量、装备保障、安防、应急救援、退役装备报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保工程、三防工程、污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土壤与水系修复的服务及其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底盘、专用车辆的经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制冷、空调设

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批发及零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及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本次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公司拟修订《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虚拟现实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发射装置除外)、遥控设备、信息设备、仿真器材、模拟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关控制系统、变压器、调压器、配电系统、电源、电源包、电源适配器、电源管理模块、电气控制柜、检验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箱、机柜、方舱、线束、工具、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机、电缸、减速机、机器人、智能稳态平台、发电机、发电机组、改装车用汽车自发电机组、液压元件、液压空气压缩机、液压动力系统及液压驱动装置、核生化装备、侦察与监测设备、三防设备、人防设备、洗消装备、洁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防暴与防爆设备、探测与排雷装备、加固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能源设备、环保设备、维修箱组、移动营房、桥梁装备、路面装备、空气净化设备、负压隔离装备的生产、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维修、维护、保养、检测、计量、装备保障、安防、应急救援、退役装备报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保工程、三防工程、污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土壤与水系修复的服务及其设备的研制、生产、销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虚拟现实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发射装置除外)、遥控设备、信息设备、仿真器材、模拟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关控制系统、变压器、调压器、配电系统、电源、电源包、电源适配器、电源管理模块、电气控制柜、检验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箱、机柜、方舱、线束、工具、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机、电缸、减速机、机器人、智能稳态平台、发电机、发电机组、改装车用汽车自发电机组、液压元件、液压空气压缩机、液压动力系统及液压驱动装置、核生化装备、侦察与监测设备、三防设备、人防设备、洗消装备、洁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防暴与防爆设备、探测与排雷装备、加固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能源设备、环保设备、维修箱组、移动营房、桥梁装备、路面装备、空气净化设备、负压隔离装备的生产、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维修、维护、保养、检测、计量、装备保障、安防、应急救援、退役装备报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保工程、三防工程、污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土壤与水系修复的服务及其设备的研制、生产、销
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底盘、专用车辆的经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批发及零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及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底盘、专用车辆的经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批发及零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及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填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本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每年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每年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指定[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本次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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