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深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议案1、2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本次应选独立董事2人,非职工监事2人。议案1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彦通先生、向旭家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2021年1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华宝一号大厦E301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周海燕女士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7,128,7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4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863,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1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6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316%。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9人,代表股份17,128,7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863,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1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6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16%。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选举张彦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16,4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46%。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向旭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16,5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6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关于选举张彦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16,4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46%。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向旭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16,5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4%。
张彦通先生、向旭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曹子祥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16,5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4%。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刘艳清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16,5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曹子祥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6,5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4%。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刘艳清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6,592,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84%。
曹子祥先生、刘艳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林林律师和彭观萍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