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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公告编号:2021-081证券代码:836395证券简称:朗鸿科技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1年11月9日生效日期:2021年11月8日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忻宏,时任董事长

3、胡国芳,时任董事会秘书

4、李健,股东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股份代持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9年8月,朗鸿科技实际控制人忻宏决定将原持股平台杭州朗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众投资)注销。注销前,朗众投资向朗鸿科技股东李健转让朗鸿科技股份259.60万股,其中216.39万股为李健代实际控制人忻宏持股,持股占比6.01%。忻宏享有该部分股份的实际分红权和表决权。截止2020年8月,前述股份代持已全部还原。就上述股份代持及还原过程,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均未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10月15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朗鸿科技未及时披露其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忻宏、董事会秘书胡国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忻宏委托股东李健代持公司股份,导致朗鸿科技股权不清晰,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忻宏、胡国芳、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公司股权明晰。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187号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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