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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今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夏中才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声明》,获悉副总经理夏中才先生之女夏雨欣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夏中才先生之女夏雨欣女士于2021年11月8日购买了公司股票长青股份(证券代码:002391)6000股。2021年11月9日,夏雨欣女士卖出了所持有的6000股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雨欣女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0股。

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价格(元/股)交易金额(元)
2021年11月8日10:43:46买入60006.9841880
2021年11月9日14:56:15卖出60007.1042600

其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7.10元/股*6000股-6.98元/股*6000股=720元,即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人民币720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夏中才先生及其女儿夏雨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女士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没收夏雨欣女士违法所得。上述所得收益人民币72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部上交公司。

2、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属于夏雨欣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夏中才先生在夏雨欣女士买卖公司股票之前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夏中才先生与夏雨欣女士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其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了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声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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