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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Tongguang Electronic Wire and Cable CO.,Ltd.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发行人”或“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发行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所处的行业背景

电线电缆制造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大的配套行业之一,电线电缆产品广泛应用于能源、交通、通信、汽车、石油化工以及航空航天等产业,在我国制造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2011年至2019年,电线电缆行业的销售收入总体呈持续增长态势,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宽。2018年中国电线电缆行业销售收入达到了

1.35万亿元, 2019年中国电线电缆行业销售收入达到了1.40万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21.74%。

目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电力系统建设投资持续加强,从而带动我国电力电缆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考虑到“碳达峰、碳中和”的调控目标,未来的装机结构将继续保持清洁化趋势,进一步拓展了电力电缆的应用领域,包括特高压电缆、海缆、特种装备电缆等一大批高端特种电力电缆成为行业新的发展方向,并带动我国电力电缆产量稳步增长。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一)特高压项目建设加速推进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电网”)2021年3月1日发布公司《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中提出,“十四五”期间,国家电网新增的跨区输电通道将以输送清洁能源为主,将规划建成7回特高压直流,新增输电能力5,600万千瓦。在加强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方面,国家电网还明确提出,在送端,将完善西北、东北主网架结构,加快构建川渝特高压交流主网架,支撑跨区直流安全高效运行。在受端,扩展和完善华北、华东特高压交流主网架,加快建设华中特高压骨干网架,构建水火风光资源优化配置平台,提高清洁能源接纳能力。总体来看,考虑到特高压建设加快落地、为保障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通道建设等因素,“十四五”期间特高压工程建设还将加快推进。

(二)5G持续的大规模铺设预计将为行业带来新一轮增长

根据中国工信部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2021年上半年电信业务收入累计完成7,533亿元,同比增长8.7%。我国目前开通5G基站96.1万个,其中2021年1-6月新建19万个,5G终端连接数达到3.65亿户,比上年末净增1.66亿户。我国5G产业优势不断扩大、5G应用赋能融入千行百业态势显著。光纤光缆是重要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根据中国工信部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光缆线路总长度达到5,352万公里,比上年末净增182.8万公里。其中接入网光缆、本地网中继光缆和长途光缆线路所占比重分别为63.5%、34.4%和2.1%;接入网光缆比上年末净增192.8万公里,占比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推动光纤网络进一步优化升级。5G持续的大规模铺设预计将为行业带来新一轮增长。

(三)军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军民融合”国家战略持续推进

2021年3月5日,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审议的预算草案,2021年的国防支出为13,553.4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6.8%。但我国军费GDP占比长期维持在同级别国家中较低水平,军费总量距离美国仍存在较大差距,总体提升空间较大。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委均在积极推进军工企业深化改革工作,同时党中央提出大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并将军民深度融合提升为国家战略。因

此,随着我国军民融合不断深化发展,航空航天产业将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实现从跟踪模仿到自主创新的跨越式发展。作为上述行业的重要配套行业,随着“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具有军工准入资质的相关企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与空间。

(四)海底电缆细分领域显示强劲增长潜力

在2020 年12 月12日召开的“气候雄心峰会”上,我国提出到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同时,我国也明确提出了“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气候行动目标。海上风电作为新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占用土地资源和临近负荷中心的独特优势,是我国沿海省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点领域,将在我国迈向“碳达峰、碳中和”的进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报告,2016年以来,全球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增长速度开始加快。2020 年全球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超过6GW,其中中国新增装机容量3.06GW,占全球新增装机的比重为

50.45%,连续三年领跑全球,海上风电总装机容量超过德国,仅次于英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海上风电市场,同时2020年中国累计装机容量已达9.898GW。据国家能源局统计,2021 年第一季度全国海上风电新增装机123 万千瓦,到2021 年一季度末,全国海上风电累计装机1,022 万千瓦。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的规模化扩张带动包括海底电缆在内的相关产业链不断发展。根据4C Offshore 数据,全球海缆交付量从2014 年的1,954km增加至2020 年的5,836km,年复合增长率为

20.00%,其中中国海缆交付量从2014年的158km 增加至2020 年的2,904 km,年复合增长率达到62.45%。海底电缆输电工程是跨海域联网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电网国际化、区域电网互联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海底电缆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融资的必要性

(一)抓住海底电缆行业发展机遇,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进入“十四五”以来,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新能源建设等利好政策的推出,海底电缆凸显了新的发展空间,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

CREIA、GWEC、CWEA 等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回顾与展望2020》,预计到2030 年我国沿海省份的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目标接近60GW,而截至2020 年底,我国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约为10GW,增长空间较大。作为海上风电的重要配套产业,随着海上风电市场的快速发展,海缆市场需求也将不断扩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主要产品为海底电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增长的契机,满足市场扩容后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二)推动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实现战略升级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产品升级与研发创新,并以技术研发优势为依托,向其他相关领域继续拓展,积极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分散经营风险。公司看好海底电缆行业发展前景,拟大力发展海底电缆业务,推动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实现公司产品的战略升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实现未来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的必要举措,通过大力开拓海底电缆业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技术研发体系,增强市场前沿的技术攻关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完成公司现有业务的延深和扩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未来高质量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做强电线电缆产业,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自成立至今,公司一直专注于电线电缆的进步与发展。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电线电缆的企业之一,公司在装备线缆、光纤光缆、输电线缆等方面拥有多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国内外领先的电线电缆生产基地。电线电缆是公司大力发展的核心业务,做强电线电缆业务、打造产业特色、引领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是公司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是公司实现电线电缆创新发展的最佳途径,是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道路。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数量提请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

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型、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权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31.87万元、2,709.90万元以及5,927.00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4,122.92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9,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96%、54.95%、44.99%以及47.62%。公司长期偿债风险较小,总体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68.70万元、16,299.49万元以及5,858.89万元,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884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485号以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4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0485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404号),公司2019年、202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09.90万元与5,927.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10.85万元与4,526.59万元。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主体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十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2、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行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8、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31.87万元、2,709.90万元以及5,927.00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4,122.92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9,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同时,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就募集资金用途作出了相关约定,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行完成,且分别假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于2022年6月30日全部完成转股(即转股率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于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前述发行完成时间、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0.81元/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召开日2021年11月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7.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26.59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较上期增长10%;(3)较上期降低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及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

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6、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暂不考虑公司2021年、2022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9、在预测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时,以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364,971,164股为基础,假设剩余前次可转债余额7,788.21万元在2021年9月30日按照2021年9月30日转股价7.95元/股全部转股,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10、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2022年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
总股本(股)364,953,941374,767,655429,346,748374,767,655
假设情形1:2021年、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927.005,334.304,800.874,80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526.594,073.933,666.543,666.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0.150.12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70.150.120.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0.110.090.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0.110.090.09
假设情形2:2021年、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927.005,927.005,927.005,927.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526.594,526.594,526.594,526.5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0.160.15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70.160.150.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0.120.110.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0.120.110.11
假设情形2:2021年、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927.006,519.707,171.677,171.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526.594,979.255,477.175,477.1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0.180.180.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70.180.180.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0.140.140.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0.140.140.13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影响。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建成、投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将逐步释放,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同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二)加强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是国内特种线缆行业的龙头企业,自成立以来,专注于装备线缆、光纤光缆、输电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电力光缆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行业前列。公司将利用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进行区域销售的细化和用户的行业细分,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与重要客户的深度合作,形成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将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依据市场规律和规则,组织生产和营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健全销售人员销售考核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奖惩制度和激励机制。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特种线缆行业所带来的机遇,立足自身优势产品,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核心业务,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三)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海洋装备能源系统项目(一期)”,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公司部分核心产品的技术水平及生产规模,同时通过跟进市场最新需求,完善公司产品链条和业务范围,契合行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产业链优势,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实力,保持和巩固公司在电线电缆行业的市场领先地位。因此,实施募投项目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的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施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进一步优化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渐实施,经济效益的逐渐显现,公司将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强化中小投资者回报机制。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本承诺出具日后至通光线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责任主体,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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