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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8月17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公告。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工资单以及公司或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9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前述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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