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号),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9,289,919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29,289,91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2,094,480.7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6,576,13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5,518,34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BJAA150987]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7月21日存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设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60090078801100001267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65101560067840330000 |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512010100101097199 |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60090078801800001269 |
2021年7月23日公司、托克逊能化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和承销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关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框架协议——暨中泰化学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增资托克逊能化的方式实施托克逊县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托克逊年产200万吨电石项目二期工程。2021年7月23日,公司向托克逊能化实施增资3,752,123,773.59元,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
公司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49,909.38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托克逊县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均按《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规定执行,无违背协议规定条款的行为。
三、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情况
公司增资托克逊能化并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后,鉴于公司、托克逊能化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将不再
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减少账户管理成本,对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近日公司、托克逊能化已经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共计125,403.88元(利息收入)转入基本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托克逊能化与承销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