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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期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推进及实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2021年11月7日

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推进及实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在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后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获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2021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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