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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与核查,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资质,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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