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 600566 | 证券简称: | 济川药业 | 公告编号: | 2021-057 | |
转债代码: | 110038 | 转债简称: | 济川转债 |
可转债及转换的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付息方式: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11月13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9、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2日。
10、转股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5月1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41.04元/股。自2018年6月1日起,因实施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40.04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自2019年6月3日起,因实施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38.81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自2020年3月4日起,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议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8.81元/股调整为25.50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自2020年4月24日起,因实施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24.27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自2020年11月6日起,因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转股价格调整,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23.85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自2021年5月26日起,因实施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23.40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权益分配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7))。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2、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6日起终止证券市场评级业务,原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公司首次(2017年5月)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首次信用评级结果为“AA”;首次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18年6月),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19年6月),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20年5月),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21年6月),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期可转债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元人民币(含税),每千元付息15.0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2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15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1年11月15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到2021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济川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根据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电 话:0523-89719161联 系 人:证券事务部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6层电 话:0755-82492000联 系 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188号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