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17 来源: 吉证监决〔2021〕5号 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所持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217,165,715股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金冠股份总股本的26.21%,起始日2021年1月28日,到期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2021年2月3日知悉前述事件,但未及时主动告知金冠股份,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6月15日
关于对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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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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