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于2011年8月17日9: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汤世贤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1-043)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监事会认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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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245,414万元,较年初增长20.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103,761.34万元,较年初上升1.45%;2011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2,460.48万元,同比增长0.10%;实现营业利润3,348.20万元,同比下降45.4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73.27万元,同比下降47.7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3、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44)。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45)。
5、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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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票数的100%,关联董事汤世贤、高鹤鸣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关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46)。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文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4)66号文批准,由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汤世贤、高鹤鸣、刘传金、李壮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700002804641。”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4)66号文批准,由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汤世贤、高鹤鸣、刘传金、李壮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原文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各自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874.78万股。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量(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31,578,579 净资产 2004年11月4日
汤世贤 25,680,733 净资产 20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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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鹤鸣 13,438,820 净资产 2004年11月4日
李 壮 4,727,481 净资产 2004年11月4日
刘传金 4,574,387 净资产 2004年11月4日
修订为:“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9,000万股。2008年6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3,000万股。2010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874.78万股。”
(3)原文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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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原文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增发新股或配股;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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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修订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开通网络投票: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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